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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4-11-21 00:00 作者: 点击:49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教学与科研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升高质量办学水平,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办公家具3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分级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资产清查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学校固定资产正常运行的责任;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鉴定、调配、处置、清理、报废、出租、出借等手续;

(三)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和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四)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固定资产配置;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六)组织培训、考核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按《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划分。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配置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具有如下职责。

(一)新增资产的录入及验收单据的管理;

(二)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三)提出资产配置、调剂的建议,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四)组织对固定资产完好、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五)检查、指导所属范围内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的配备情况,必须在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备案。因工作需要人员调整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全部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提供的相关凭据,连同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予调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维护或修理费用,不论开支多少,不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必须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清点。凡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与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震、防磁、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消除事故隐患。对房屋构筑物必须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对于经维修改造后升级的固定资产,必须向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备案,作为固定资产账务变更的依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实行定人、定位、定量管理。未经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的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改动、出借学校的资产。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必须根据学校员工编制情况,对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定量配置。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收集整理资产在购置、使用、维修过程中形成的申请购置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随机资料、验收记录、使用记录和检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管理档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家具、办公用具可按批建档,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当按项目建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确需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审批,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包含租或借的期限、租金支付、人员培训、提供对外服务的方式、固定资产验收交接、逾期及损坏、遗失赔偿等内容。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或利用固定资产提供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管理处,由财务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调配和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对固定资产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必须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考核制度,对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必须实行专管共用或集中管理使用,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时间在1年以上、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进行科学调配,以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符合如下规定。

(一)由于学校机构调整发生撤并、新建等,由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组织调整前后的有关部门进行盘点清查,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二)归口管理部门内部进行机构调整时,由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调整前后的有关单位进行盘点清查,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好无损地交回原单位,在资产未移交清晰前,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和离校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由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办理变动手续,报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由督察审计处牵头组织,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必须与财务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分别进行账目核对,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业务处理,包括校内外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报失、改造等。

第二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审核;

(四)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

(五)报校长审批;

(六)根据批复做好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因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或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报损、报废、多余积压的固定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必须足额上缴财务管理处。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必须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表。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处必须根据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资产验收单要登记物资名称、代码、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由归口部门管理员和使用部门管理员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财务管理处有关人员审核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各种账表和凭单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确认,由调出单位管理员做系统变更提交,经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审核通过。

第三十三条 因使用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使用记录。


第八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四条 赔偿界限

(一)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必须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按技术操作规范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盲目操作而造成损坏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改装而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而造成损失的;

5.操作指导错误或故障排除不及时而造成损失的;

6.人为因素发生火灾、水灾等而造成损失的;

7.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五条 处理原则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讨,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汲取教训,增强防范风险意识。

(二)对于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按低值易耗品管理建账的资产,损坏丢失必须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使用一年以上按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四)对按固定资产管理建账的资产,其损坏丢失赔偿必须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按零配件损坏丢失的价值计算赔偿;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计算赔偿;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算赔偿;

4.局部损坏或丢失重要部件,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时,按整体折旧后的价值计算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赔偿。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60%;5年以上折旧80%。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固定资产的造成损坏丢失者,一律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加倍赔偿。

第三十六条 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必须注意保护现场,由后勤服务中心保卫科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

(二)一般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对资产的损坏情况作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做评价鉴定。

(三)损坏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写明事由经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经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审核后报校长审批,由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四)损坏的固定资产有修复价值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向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提出报修,修复后继续使用。如无修复价值,则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第三十七条 赔偿方法

(一)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提交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审核,报分管副校长、校长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二)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由人事处从其工资中扣付。

(三)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审核,报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四)各种赔偿款必须上缴财务管理处。


第九章 固定资产出校园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校园流程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出校园,确有维修、出借、处置等需要出校园时,必须符合以下流程。

(一)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员到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领取《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出校园审批单》;

(二)相关责任人或资产管理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实,填写《固定资产出校园审批单》,清晰填写出校日期、品名、数量、出校原因、返校时间等内容。

(三)部门资产管理员必须留存《固定资产出校园审批单》记账联;

(四)《固定资产出校园审批单》不得涂改,涂改视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出校时门卫核实要求

(一)学校门卫放行固定资产出校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固定资产出校园必须提交《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出校园审批单》,核对资产实物记载,留存审批单第二联;

2.逢休息日或节假日,可提前办理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有效期(含填单当日)为2个工作日;

(二)固定资产出校园时存在以下问题,门卫将不予放行。

1.固定资产出校园时,不能提供《固定资产出校园审批单》;

2.固定资产出校园实物与审批单不相符;

3.审批单上没有责任部门主管和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的签批;

4.《固定资产出校园审批单》上有涂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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