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11-21 00:00 作者: 点击:12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充分发挥财务在学校高质量发展中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会计科目设置说明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严格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强化财务风险控制,遵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法规,根据本学校的经营特点,规范有序地组织业务活动和财务核算,完整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运营管理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所有资金收支统一由财务管理处管理,严禁私设账务、账外设账。
第五条 财务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及财务预算、计划、控制、分析、考核工作,为保障学校整体实现财务计划及经营目标做好基础工作。
第六条 在财务核算处理与税收政策法规不一致时,应当做好纳税调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的财务监督管理。
(二)组织施行学校投资、融资、担保、捐赠、重组和收益分配等财务筹划方案,诚信履行学校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风险控制。
(五)编制和定期上报学校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
(六)配合执法部门对学校进行的评估、审计、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及时进行财务风险排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财政税收法规和民办高校办学规则,施行财务预算,合理筹措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对学校各个期间的建设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运营活动等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结合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及年度经营计划等,科学编制财务预算,合理确定年度内各项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预算执行的考核,切实做到奖惩分明、奖惩适度,确保安全有效地施行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预算报告由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构成。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报表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学校资产、负债及业务收支的预计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学校在组织建设、投资、筹资、经营活动中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学校预计达到的运营规模、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四)预算年度内学校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经费结余情况。
(五)预算年度内学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学校预算组委会和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加强各类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行为,禁止大额现金支付,严查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未经权责机构、校长、理事长的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必须定期核对,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根据经营实际,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报股东备案。
第十八条 坚持集体决策、按权限审批大额资金支付,对以下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一)投资支出审批权限。
(二)固定资产购置、大修理、改造支付审批权限。
(三)经营性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资金坚持“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严格按购建合同、工程进度、审批程序办理验收结算,不得超预算、超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资金调度、内部借款、应急资金支付等,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营。紧急情况下无法事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可按支付流程完成审批后先行支付,事后及时报校长办公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的各类政府性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管理。
第五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经营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定期清收和结算应收款项。开展债务人信用风险评估,跟踪债务人履约情况,落实清欠责任,降低和避免坏账损失。对呆账、坏账形成的不良资产,按账龄及时清理,达到核销条件的依规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经营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立项审批、合同履行程序,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内部审批程序结算货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经营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立项采购、分类核算、调配使用、技术监测、维护保养、清理报废等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等行为,防止人为资产流失。
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一经选用,即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经校长、理事长审批。
坚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处置。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评估残值应按照“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做好在建工程核算。已竣工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校园投资建设工程,必须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资产出租等运营行为,必须做全面的可行性分析决策,切实加强资产运营行为的财务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工程投资建设项目和自主经营项目的需要,对项目资金需求、资金成本、债务风险、还款来源等进行可研性分析。坚持适度举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项目融资计划,报校长、理事长审批,防范融资风险。
第七章 收入、成本控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部门和员工对各项收入的核算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严禁隐匿和截留收入,搞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根据经营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建立成本费用支出控制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对成本费用的全过程实行管控,提高资本运营效益。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运营需要,按照“提质增效、开源节流”的原则,建立健全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费用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控制支出。
部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和标准,不得超标准报销费用。
第三十一条 规范学校各类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定岗定员,以岗定薪”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实行员工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办法,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承担社会保险费中需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
第八章 财务状况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结合运营过程中的投资、融资、资产营运、财务状况、债务风险等情况,加强财务预算、监测、分析、评价,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控制,从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财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财务报告所披露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可靠。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校长等,对学校编制的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等资料构成。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财务核算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切实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损益结转等各项会计基础工作,确保学校全面纳入财务决算体系,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运营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会计核算规则,规范会计报表期初数调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调整年度经营成果,不得编造虚假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校委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备案。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学校各部门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校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股东报告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财务监察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