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行政督查工作条例(试行)》
时间:2024-10-24 00:00 作者: 点击:196 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督查,是指学校督查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学校督查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师生为关注焦点,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动学校制度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三条学校督查内容包括:
(一)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部门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行政效能。
第四条学校督查审计处指导各部门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学校督查工作。
第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专项督查组按照学校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组对学校负责。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学校领导任命。学校可以邀请教师代表、行政人员代表、专家顾问等参加专项督查组。
第六条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督查审计处要定期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督查审计处根据学校领导的会议决定或者院领导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督查审计处根据学校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八条学校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九条学校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条学校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学校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开展督查工作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学校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二条学校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部门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督查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督查审计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学校领导或者作出督查要求的领导。
第十六条督查审计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学校或者作出督查要求的领导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十七条督查审计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督查审计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督查工作中发现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法或者犯罪的问题线索,督查审计处应报告校领导,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督查审计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督查审计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学校领导批准,必要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督查机构报告校领导,并报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