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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督导工作条例

时间:2024-06-18 00:00 作者: 点击:683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区域经济,履行学校质量方针、实现学校的质量目标,加强过程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导工作是在监督、检查、指导、质量管理与绩效考核方面代表学校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条 质量管理与绩效考核是以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学校规章制度、部门职责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督导工作由督查审计处负责,督导的内容包括:

第一、对各部门履行本部门主要职能情况进行督导。

第二、对各部门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督导。

第三、对各部门执行学校质量方针和学校发展规划情况进行督导。

第四、对各部门贯彻本部门规划、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及完成学校目标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对二级院系(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状况进行督导。

第六、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进行督导,对各专业建设水平进行督导。

第七、研究制定(修订)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绩效考核。

第八、承办学校交办的其他督导工作任务。

第九、负责在全校范围内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三章  督导程序

第五条  督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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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质量监控体系与督导形式

1.质量监控体系

全校的质量工作采用四级监控:

(1)内部审核

(2)职能部门专项监控

(3)教学部门专项监控

(4)师生监控

2.督导采用常规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导或其组合等形式。

第七条 督导方式

1.听取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3.座谈会

4.个别访谈、专项调查、现场观察

5.问卷调查

6.参加被督导单位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第四章  督办与通报

第八条  被督导对象应按照要求按时对督导建议或意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将改进工作情况报送交相关部门。

第九条  督查审计处负责接收被督导部门针对督导工作结果提出的异议,在接到被督导对象对督导意见提出异议时,应在三天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被督导对象。

第五章  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条 督查审计处全体人员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工作中坚持“独立性”和“基于证据的方法”等原则。

第十一条 督查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撰写督导报告,上报学院。

第十二条 建立督导档案,督导记录和结果可供学校相关部门采用。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予以完善。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督查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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